我們被請去判斷的條款爭議,多數根本不是條款的問題。合約寫 FOB,雙方都確認是 FOB,可單證描述的是另一回事。下面七組,是按它們通常出現的順序排的。

Q1. FOB 下,提單收貨人寫誰?

FOB 由買方訂艙,所以收貨人通常是買方或通知方,提單做成憑買方指示。堅持「憑發貨人指示」的賣方,保護的是一種已經不存在的控制權:貨一裝船風險就在買方,運費也是買方付的。真正要防的收款風險,應該寫在付款條件裡,不是塞進收貨人欄。

Q2. 信用狀要求「運費預付」,可條款是 FOB,改哪個?

改信用狀。信用狀內部必須自洽,不必與合約一致;它要求在 FOB 下出具運費預付提單,這份單據就不可能如實做出來。要麼申請改狀,要麼把運費打進貨價、條款改成 CFR。不要要求船公司把到付提單標成預付——那是錯誤描述,簽字的是賣方。

Q3. 發票金額含不含運費?

CIF 與 CFR 下發票含運費,目的國完稅價由這張發票減去國際運費與保險費後構成;FOB 發票不含運費。同一批貨的 FOB 發票和 CIF 發票不是同一個數,把兩張混在一份檔案裡,是最快招來估價質疑的方式。

Q4. 原產地證必須與條款一致嗎?

不能相互矛盾。原產地證描述的是運輸與產地,不是價格交付條件。表格裡問運輸細節,就填實際發生的:裝運港、船名、目的地。真正會讓優惠落空的,是證書上的路線或收貨人與提單不一致。

Q5. 提單描述與發票描述不同,要緊嗎?

兩頭都要緊。海關會把提單、發票、裝箱單的描述、數量、金額放在一起看;發票寫「鋁支架」、提單寫「配件」,就是在請人提問。品名要一致到能被認出來,細節留給發票。

Q6. DDP 下提單收貨人是貨代,賣方怎麼保住控制權?

在單證意義上保不住——DDP 下賣方就是進口商,貨送到買家門口,提單常常直接開給貨代以便清關。控制只能來自別處:發貨前收款、門口簽收單,或者換一個條款。這也是我們聽到關於 DDP 最常見的結構性抱怨。

Q7. 電放還是正本提單?

正本提單讓持有人掌握目的港貨權,代價是快遞時間;電放在 DDP 和長期客戶裡是常規做法。規則很簡單:誰付貨款,誰決定需要多少單證控制。這件事要在開船前定,到港後再改,要多付放貨費,還要多等幾天。

條款發票含運費常見收貨人常見放貨方式
FOB不含買方或憑買方指示正本或電放,買方選
CFR / CIF含買方或憑買方指示多為正本,常憑付款交單
DAP含賣方貨代電放
DDP含賣方貨代或進口商電放

單證簽發之前,把條款、信用狀原文和提單草稿發到我們的 WhatsApp。我們把互相矛盾的地方指出來——那時候改還只是一個電話,不是一筆改單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