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们被请去判断的条款争议,多数根本不是条款的问题。合同写 FOB,双方都确认是 FOB,可单证描述的是另一回事。下面七组,是按它们通常出现的顺序排的。
Q1. FOB 下,提单收货人写谁?
FOB 由买方订舱,所以收货人通常是买方或通知方,提单做成凭买方指示。坚持"凭发货人指示"的卖方,保护的是一种已经不存在的控制权:货一装船风险就在买方,运费也是买方付的。真正要防的收款风险,应该写在付款条件里,不是塞进收货人栏。
Q2. 信用证要求"运费预付",可条款是 FOB,改哪个?
改信用证。信用证内部必须自洽,不必与合同一致;它要求在 FOB 下出具运费预付提单,这份单据就不可能如实做出来。要么申请改证,要么把运费打进货价、条款改成 CFR。不要要求船公司把到付提单标成预付——那是错误描述,签字的是卖方。
Q3. 发票金额含不含运费?
CIF 与 CFR 下发票含运费,目的国完税价由这张发票减去国际运费与保险费后构成;FOB 发票不含运费。同一批货的 FOB 发票和 CIF 发票不是同一个数,把两张混在一份档案里,是最快招来估价质疑的方式。
Q4. 原产地证必须与条款一致吗?
不能相互矛盾。原产地证描述的是运输与产地,不是价格交付条件。表格里问运输细节,就填实际发生的:装运港、船名、目的地。真正会让优惠落空的,是证书上的路线或收货人与提单不一致。
Q5. 提单描述与发票描述不同,要紧吗?
两头都要紧。海关会把提单、发票、装箱单的描述、数量、金额放在一起看;发票写"铝支架"、提单写"配件",就是在请人提问。品名要一致到能被认出来,细节留给发票。
Q6. DDP 下提单收货人是货代,卖方怎么保住控制权?
在单证意义上保不住——DDP 下卖方就是进口商,货送到买家门口,提单常常直接开给货代以便清关。控制只能来自别处:发货前收款、门口签收单,或者换一个条款。这也是我们听到的关于 DDP 最常见的结构性抱怨。
Q7. 电放还是正本提单?
正本提单让持有人掌握目的港货权,代价是快递时间;电放在 DDP 和长期客户里是常规做法。规则很简单:谁付货款,谁决定需要多少单证控制。这件事要在开船前定,到港后再改,要多付放货费,还要多等几天。
| 条款 | 发票含运费 | 常见收货人 | 常见放货方式 |
|---|---|---|---|
| FOB | 不含 | 买方或凭买方指示 | 正本或电放,买方选 |
| CFR / CIF | 含 | 买方或凭买方指示 | 多为正本,常凭付款交单 |
| DAP | 含 | 卖方货代 | 电放 |
| DDP | 含 | 卖方货代或进口商 | 电放 |
单证签发之前,把条款、信用证原文和提单草稿发到我们的 WhatsApp。我们把互相矛盾的地方指出来——那时候改还只是一个电话,不是一笔改单费。